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凌恩立
被 告 李俊鵬
許靖煥
陳威余
郭珅禓
洪昱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丁麟部分,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尚待本院依法發布通緝,
故原告對被告丁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
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