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25號
KLDM,110,金訴,125,202109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 年度金訴字第125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豪


江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豪江承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