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35號
KLDM,110,訴,235,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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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吉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649、3809、3810、3811、3812、381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吉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吳志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公 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禁藥 ,不得販賣、轉讓,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以營利之犯意(僅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3部分),及轉 讓禁藥之犯意(僅附表一編號8部分),使用其所有之OPPO 手機1支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毒品交易之聯絡工 具(均已扣案),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 ,及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時間、地點、對象、 行為方式、毒品數量、價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吳志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第120 至122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 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 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偵2649卷㈠第545至552頁,卷㈡第7至9頁、第17至22頁、



第25至26頁、第51至73頁,本院聲羈卷第27至33頁,本院卷 第33至47頁、第105至116頁、第119至129頁),核與證人程 韻如、張維鈞朱柏璋吳佳儒劉智民於警詢、偵訊時之 證述相符(見偵2649卷㈠第61至76頁、第77至84頁、第103至 107頁、第117至138頁、第191至202頁、第209至225頁、第3 19至323頁、第351至359頁、第389至396頁、第515至530頁 ),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 (卷頁詳附表二所示)、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 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位址資料在卷可參(見偵2649 卷㈠第259至267頁,偵3813卷第53至64頁),及OPPO手機1支 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扣案可佐,堪認無訛。足以佐 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均與事實相符。 ㈡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 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 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 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 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純度(如摻入葡萄 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 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即若就個案情節而論 ,被告與洽購毒品之本案下游買家彼此間,並非至親,或有 何特殊之情誼,是以常情研判,倘非有利可圖,諒被告應無 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同以販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 度、價格,甚至低於原價或無償轉讓毒品予下游買家之客觀 可能。經查被告雖於偵查、審理中均未陳稱其各次賣賣甲基 安非他命之獲利數額多寡,惟衡之其本身實無可能甘冒重罪 而單純代購,未獲取任何利潤,況被告業已就本案事實坦承 不諱,堪認其主觀上有藉此以營利獲取利益之意圖,至為明 確。
㈢綜上,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 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 、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



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 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同條項則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已提高法定刑度,而修正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限縮減刑要件為「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方得減輕其刑,自以舊法對被告有利,就該部分犯行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並依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 號2至7、9至13所為,均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 第1項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 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處罰明文。 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 )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查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無證據 達淨重10公克之加重其刑標準,轉讓對象亦係成年人,故核 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被告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所為持有之行為,分別為各該次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並未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自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甲 基安非他命間之低度、高度行為論罪之問題。又被告所犯上 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3罪 ,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要件,惟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於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若不 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於上 開規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本院審酌本案各次犯罪情節,尚無最低本刑無法收矯正之 效或不足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為免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裁量均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㈤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均自白認罪,業如前述,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依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編號2至7、9 至13部分,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㈥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 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 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此為實務最近之一致 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載之轉讓禁藥行為,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 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者,同 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 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 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 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修正前) 、10年(修正後)」,法定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 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 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 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 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對象非眾,且交易對象多為自己之 好友或親戚,歷次販出價量並非鉅額,被告同時亦染有施用 毒品之惡習,顯見屬吸毒者間互通有無,從中賺取微利之交 易型態,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



相提並論,對社會之危害稍低,又被告提出自88年至今歷年 之勞保資料(見本院卷第99頁),足堪佐證其係有固定工作 之人,非以賣毒維生,本院認倘論處被告修正前、後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減刑後之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 刑3 年6 月、有期徒刑5年),就本案情形均未免過苛,本 院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 堪憫恕,爰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均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㈧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有2種以上之減刑事由, 應依序依修正前或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 法第59條遞減之。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 藥等犯行,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外,所為亦足助長毒品氾濫並 增加施用毒品之人口,而染上吸毒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 至涉險而為竊盜、搶奪等財產犯罪,後續衍生之治安問題更 係社會安寧之重大隱憂,殊非可取。衡之被告就本案全部犯 行皆已直認無訛,犯後態度尚可,堪認其悛悔之心甚誠,兼 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交易、轉讓毒品 之數量、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業司機、經濟狀況小康 (見偵2649卷㈠第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
 ㈩沒收:
 ①扣案之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暨門號000 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供被告於本案附表一各次犯行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3各次 犯行項下,及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於附表一編號8犯 行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②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各次所得價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7 、9至13所示,皆已為被告收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 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 及罪刑表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或轉讓禁藥行為方式及數量 主 文 1 109年6月11日晚間9時50分後不多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電力公司汐止服務所門口 程韻如 程韻如於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至晚間9時50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5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程韻如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44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三軍總醫院教學大樓停車場 張維鈞 吳志吉於110年1月5日上午9時23分6秒、10時45分41秒、11時12分54秒、11時25分21秒、11時29分36秒、11時44分2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維鈞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4,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維鈞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1月27日下午6時48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上之文境巴士公司停車場 附近 張維鈞 張維鈞於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5分30秒、6時12分32秒、晚間6時33分29秒、6時48分47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4,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維鈞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2月5日晚間6時13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上之文境巴士公司停車場 張維鈞 張維鈞於110年2月3日下午4時50分23秒、110年2月5日下午12時7分41秒、3時29分2秒、5時30分58秒、5時56分38秒、晚間6時13分17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14,000元,約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維鈞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3月5日晚間7時34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上之文境巴士公司停車場 張維鈞 張維鈞於110年3月1日上午7時20分50秒、110年3月2日上午8時16分3秒、110年3月5日下午12時9分3秒、5時47分58秒、晚間6時28分4秒、7時7分56秒、7時34分13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簡訊及通話方式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4,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維鈞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4月1日上午10時5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上之文境巴士公司停車場 張維鈞 張維鈞於110年4月1日上午8時37分28秒、9時26分43秒、9時48分13秒、10時5分36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4,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維鈞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3月23日上午4時55分後不多時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樓下 朱柏璋 吳志吉於110年3月22日下午1時2分8秒、4時24分20秒、晚間6時37分8秒、7時17分19秒、110年3月23日上午4時3分1秒、4時55分33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朱柏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1,000元,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朱柏璋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3月25日晚間10時7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號旁池塘 朱柏璋 朱柏璋於110年3月25日晚間7時7分54秒、10時7分36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吳志吉於左列時地,將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僅得施用1次的量,無證據證明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無償轉讓予朱柏璋施用。 吳志吉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9 110年4月13日晚間11時8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 朱柏璋朱柏璋先於110年4月13日中午於其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將2,000元交予吳志吉收受,朱柏璋嗣於同日晚間8時24分至11時8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000元,共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販賣)予朱柏璋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9年9月4日下午12時53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市台62線八堵往瑞芳方向小路約100公尺處 吳佳儒 吳志吉於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27分50秒、下午12時53分59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佳儒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5,000元,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嗣由吳佳儒自行取走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佳儒吳佳儒嗣於同年月18日許,交付價金5,000元予吳志吉收受。 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9年12月14日下午12時17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長庚醫院吳佳儒 吳佳儒於10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3分33秒、下午12時2分57秒、12時9分56秒、12時17分24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5,000元,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吳佳儒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年2月20日下午4時43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市德安路某工地門口 吳佳儒 吳佳儒於110年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51秒、11時53分19秒、下午3時7分21秒、3時47分26秒、4時30分11秒、4時40分53秒、4時41分21秒、4時43分31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再由吳志吉劉智民聯繫,由劉智民攜帶後述毒品與吳佳儒於左列時地會面,將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吳佳儒吳佳儒同時將價金5,000元交付劉智民,轉交予吳志吉收受。 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0年3月5日晚間10時18分後不多時許 基隆市暖暖區清水公園路邊停車格 劉智民 劉智民於110年3月5日下午10時18分25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志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雙方於左列時地會面,吳志吉將價值6,000元,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劉智民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吳志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相關通訊軟體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 通話對象及內容 卷頁 所涉犯罪事實 1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至晚間9時50分 吳志吉 程韻如 程韻如:要不要過來聊聊(11:37) 吳志吉:現在才說,會不會太晚了(1 1:38) 程韻如:要不然何時說才是正確的時 機?(11:39) 程韻如:(貼圖)(11:40) 吳志吉:春暖花開之時!(12:32) 吳志吉:晚上過去可以嗎?(14:47) 程韻如:一切不會來不及(15:06) 程韻如:嗎?(15:06) 吳志吉:也就是說不需要了嗎?(15: 22) 程韻如:我們只收成績優異的模範生 而且外表要乾乾淨淨的油頭 垢面的同學我們不收的(18:52) 程韻如:所以你的小朋友購資格的話 再帶來吧(18:52) 程韻如:有要來嗎?請速回應還有要 事在身,必須要出去忙請來 電告知是否等你(21:00) 吳志吉:(程韻如撥打電話13秒) (21:31) 吳志吉:(程韻如撥打電話給9秒) (21:42) 吳志吉:台電門口(21:50) 偵2469㈠第43至45頁 附表一編號1 2 110年1月5日上午9時23分6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志吉:骰子你現有空嗎? 張維鈞:我現在公司 吳志吉:能跑嗎 張維鈞:現不行 吳志吉:那就沒輒了,我現跑三總等 下10點半就出門了 張維鈞:喔11點半之前都來得及喔 吳志吉:對,我10點半會從這離開但 你要提前到載我去公司拿啊 張維鈞:喔,ㄟ主要是現在應該也還 沒進來吧 吳志吉:啊? 張維鈞:薪水現也還沒進來 吳志吉:還沒進來那就沒輒了 張維鈞:對哈哈好 吳志吉拜拜 偵3812卷第111至115頁 附表一編號2 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41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幹嘛 張維鈞:你是今天跑三總 吳志吉:對啊 張維鈞:唉又有啦進來了 吳志吉:進來來不及我出門了,你要 等到下午 張維鈞:喔 吳志吉:阿你中午來買便當給我吃好 了 張維鈞:阿 吳志吉:你等一下買便當給我吃好了 張維鈞:買去哪 吳志吉:三總啊 張維鈞:喔 吳志吉:我等一下快到那打給你中午 有休息吧 張維鈞:有啊 吳志吉:你休息多久 張維鈞:一個半小時12點到1點半 吳志吉:12點到1點半好等一下空窗期 我再趕快打給你 張維鈞:好 吳志吉:那你現可以出來嗎 張維鈞:你現不是已經走了 吳志吉:對,阿你到底是在做什麼的 張維鈞:遠傳啊 吳志吉:遠傳門市 張維鈞:做機房的啦 吳志吉:喔那麼爽 張維鈞:哪有不一定 吳志吉:機房很爽 張維鈞:阿ㄏ哈你以為沒人在看喔 吳志吉:你就說要出去巡就好了 張維鈞:機房是在室內怎麼出去巡 吳志吉:不然你說要出去買材料阿那 就可以出去了 張維鈞:ㄟ喔你說中午買便當去給你 吳志吉:我等一下看時刻表他叫我等 一下交班是11點半多休到中 午但你也是要多帶一頂安全帽 來載我去車庫啊 張維鈞:喔車庫會很遠? 吳志吉:車庫在內湖 張維鈞:喔 吳志吉:行善路那而已 張維鈞:喔 吳志吉:對啊不然在哪我等一下看這 趟回去有沒時間先過去如果 可以我就先過去 張維鈞:嗯 吳志吉:我跟督導講一下看能不能先 過去車庫 張維鈞:喔 吳志吉:我如果能先去車庫你就中午 買便當來給我吃就好了 張維鈞:好 吳志吉:記得買豐盛一點 張維鈞:哈 吳志吉:用我的下去花沒關係 張維鈞:喔哈哈 吳志吉:買豐盛一點我們來到貴寶地 怎能讓人看不起 張維鈞:喔 吳志吉:要吃好一點順便買一個你的 張維鈞:喔 吳志吉:但你自己付錢 張維鈞:我知道啦哈哈 吳志吉哈哈哈沒有啦一樣啦,幫我 買一個便當你自己買一個一 樣從我裡面拿就好了 張維鈞:喔我是幾點離開比較就好 吳志吉:什麼 張維鈞:離開公司啊 吳志吉:我會跟你說 張維鈞:喔 吳志吉:你休息12到1點半你那段時間 不就都離開公司了 張維鈞:對 吳志吉:我等一下想一下如果不行就 是你要載我去車庫而已 張維鈞:喔好啦 吳志吉:幹嘛你現在等不及了 張維鈞:沒有啦 吳志吉:等不及也沒用不在哪裡 張維鈞:好啦 吳志吉:好拜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12分54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志吉:我現在回來了 張維鈞:喔你回來了 吳志吉:對我現在下成功交流道了你 現可以出來嗎 張維鈞:我現在可以 吳志吉:嗯 張維鈞:所以現買便當去三總? 吳志吉:你現買過來他嗎的會不會太 晚了 張維鈞:喔也是 吳志吉:速戰速決趕快過來我去拿東 西 張維鈞:我去三總載你 吳志吉:對 張維鈞:三總哪裡 吳志吉:就之前你來那裏 張維鈞:喔好啦你說,急診室大門口 吳志吉急診室再一直直走進來我現 在快到了 張維鈞:好 吳志吉:拜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25分21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張維鈞:幹嘛一直打真是的 吳志吉:阿 張維鈞:我現在路上啦,喔 吳志吉:你到哪了 張維鈞:我要進民權隧道了 吳志吉:進民權隧道?那你是不是會 從民權路上面出來在公車站 牌那邊 張維鈞:差不多啦公車站牌對面 吳志吉:那我去公車站牌對面等你 張維鈞:喔好 吳志吉:因為我現在出來了民權有一 條可以進三總你知不知道 張維鈞:喔知道啊 吳志吉:對我從那走出來到那等你 張維鈞:喔好 吳志吉:好拜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29分36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我在跟你招手有沒有看到 張維鈞:前面還後面 吳志吉:前面 張維鈞:前面?喔有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44分28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張維鈞:我是放你ㄟ剛剛你下車地方 我騎到那邊還是怎樣 吳志吉:你騎到那等我一下我在裡面 上廁所 張維鈞:好 3 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5分30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志吉:喂 張維鈞:那個ㄟ晚上去找你 吳志吉:晚上我大概6點半7點才會回 到內湖 張維鈞:好,內湖公車站牌?哈哈 吳志吉:沒有啦我大概是停車場啦, 公車站牌也可以啊 張維鈞:喔好 吳志吉:我到內湖再打給你 張維鈞:好 偵3812卷第115至116頁 附表一編號3 110年1月27日晚間6時12分32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張維鈞:我下班了 吳志吉:我現在民權東路要回內湖路 上 張維鈞:喔那我大概多久出門,哈哈 吳志吉:什麼多久出門 張維鈞:出門啊 吳志吉:我從那邊過來多久 張維鈞:頂多20分鐘 吳志吉:頂多20分鐘你說公車站牌那 邊,可是那邊現車很多耶 張維鈞:不然你說哪裡 吳志吉:加油站呢 張維鈞:哪個加油站 吳志吉:就公車站牌直走那個中油加 油站 張維鈞:中油?喔你說那個很大家的 吳志吉:對我上次叫你騎摩托車載我 過去叫你在中油那邊左轉 張維鈞:ㄟ有點忘記 吳志吉:反正你就直走看到左手邊那 間中油 張維鈞:喔就是上次載你去經過那家 啦 吳志吉:對,我要去加油 張維鈞:喔你去加油我就? 吳志吉:直接在加油站就好了 張維鈞:喔是喔 吳志吉:我家一次油要5、6分鐘至少1 0分鐘ㄟ 張維鈞:那這樣我現就要出門了 吳志吉:你可以再晚個幾分鐘沒關係 差不多啦 張維鈞:好啦 吳志吉:我現在景溪街要左轉民權東 路過去的路上 張維鈞:喔好啦 吳志吉:ㄟ我現在承德路上 張維鈞:那還遠耶哈 吳志吉:好拜 張雅鈞:好 110年1月27日下午6時33分29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張維鈞:我要出門了嗎 吳志吉:對我要過民權大橋了 張維鈞:哭么喔好啦 吳志吉:沒關係啦車蠻多的 張維鈞:ㄟ到加油站我要怎麼找你, 打電話? 吳志吉:什麼聽不懂 張維鈞:我說那加油站很大我要怎麼 找你 吳志吉:哭爸你來就看的到我了 張維鈞:喔好啦 吳志吉:看到遊覽車你就知道了 張維鈞:喔好啦 吳志吉:拜 張雅鈞:拜 110年1月27日晚間6時48分47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張維鈞:喂剛那個是你喔 吳志吉:對啦 張維鈞:喔哭么好拜拜 吳志吉:好 4 110年2月3日下午4時50分23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簡訊)星期五公車站,四位呦 偵3812號卷第116至110頁 附表一編號4 110年2月5日下午12時7分41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永吉:喂 張維鈞:喂你昨天手機怎關機 吳永吉:哪有 張維鈞:真的 吳永吉:不可能我全天待命哪可能關 機 張維鈞:然後前天是打了沒接哈哈 吳永吉:前天一定沒接的 張維鈞:喔是喔,阿那個..ㄟ你..ㄟ 就是我要找你啦 吳永吉:你要找我我知道啊 張維鈞:對啊 吳永吉:你薪水領了嗎不是還沒 張維鈞:領了 吳永吉:ㄟ這次怎那麼快 張維鈞:我也不知道哈哈 吳永吉:這次怎那麼快這個月領不少 喔媽的連過年應該領不少 張維鈞:哪有因為買車的錢這個月有 被扣一點 吳永吉:嗯 張維鈞:所以沒有領很多啦 吳永吉:只是蠻多的沒有很多啦 張維鈞:那是..因為我下午有空我下 午放假 吳永吉:你下午放假張維鈞:對 吳永吉:我下午還有車趟 張維鈞:喔 吳永吉:我跑完車趟打給你 張維鈞:好 吳永吉:好OK拜 110年2月5日下午3時29分2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喂我大概5點半左右就到內湖 了 張維鈞:喔 吳永吉:到車廠就上次7-11那邊 張維鈞:喔全家喔 吳永吉:7-11啦 張維鈞:喔嗯7-11 吳永吉:嗯你開那台賓士沒有 張維鈞:喔,好啦 吳永吉:大概5點10分就約5點半左右 張維鈞:好啦 吳永吉:好拜 張維鈞:拜 110年2月5日下午5時30分58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我到了,哈哈 吳永吉:等我一下我在延壽街這 張維鈞:延壽街? 吳永吉:延壽街在跑車啦 張維鈞:阿聽不懂太吵了 吳永吉:我在跑車啦還在上班 張維鈞:喔那我先回家 吳永吉:好OK 張維鈞:好 110年2月5日下午5時56分38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骰子我到了 張維鈞:我在大便,好了我就出門 吳永吉:沒關係你大便完再過來 張維鈞:好 吳永吉:你過來車廠 張維鈞:車廠 吳永吉:再往前面一點就車廠 張維鈞:好 吳永吉:拜 110年2月5日晚間6時13分17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永吉:喂 張維鈞:我到了 吳永吉:你到哪 張維鈞:車廠門口啊 吳永吉:哪有我也到門口啊 張維鈞:我是穿紅色外套騎..哈哈 吳永吉:啊?紅色外套?你有騎進來 車廠裡面嗎? 張維鈞:沒有 吳永吉:你知道車廠是那個,ㄟ阿哭 爸你走那麼前面幹嘛在你後 面啦 張維鈞:哪個後面 吳永吉:你的後面? 張維鈞:我的後面? 吳永吉:對啦 張維鈞:你說那個車廠進去喔 吳永吉:我來了啦 張維鈞:喔哈哈 5 110年3月1日上午7時20分55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簡訊):星期五晚上吃飯人數一樣 偵3812卷第122至124頁 附表一編號5 110年3月2日上午8時16分3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簡訊):好的,到時候見! 110年3月5日下午12時9分3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喂 張維鈞:晚上要約幾點 吳永吉:車廠啊,我大概6、7點回去 張維鈞:好啦 吳永吉:嗯拜 110年3月5日下午5時47分58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永吉:喂 張維鈞:喂你快到再打給我 吳永吉:好拜 110年3月5日晚間6時28分4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喂 張維鈞:我已經到附近了 吳永吉:我現在才在台北市要那個而 已我客人放了就回去了 張維鈞:喔好啦 吳永吉:好拜 110年3月5日晚間7時7分56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永吉:喂 張維鈞:喂回來路上沒 吳永吉:對啊回來路上了 張維鈞:你剛是載女客人吧 吳永吉:什麼女客人男的女的都有啊 張維鈞:好啦 吳永吉:我現在敦化路這等一下 張維鈞:中什麼 吳永吉:敦化南路 張維鈞:喔好啦 吳永吉:你以為是風化場所 張維鈞:沒有啦哈哈 吳永吉:你就會想到那去 張維鈞:哈哈 吳永吉:好啦我現在敦化南路 張維鈞:好啦 吳永吉:好拜 110年3月5日晚間7時34分13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永吉:喂 張維鈞:喔到哪了 吳永吉:士林高架這 張維鈞:還在士林高架 吳永吉:沒有啊我已到環東了堤頂大 道啦 張維鈞:喔那邊喔 吳永吉:嗯 張維鈞:我想尿尿吳永吉尿尿就去裡面尿啊 張維鈞:裡面是哪裡 吳永吉:車廠裡面有廁所啊 張維鈞:你說車廠進去後廁所在哪 吳永吉:右手邊阿貨櫃中間就是廁所 張維鈞:好 6 110年4月1日上午8時37分28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我下班要去找你 吳永吉:阿 張維鈞:下班去找你 吳永吉:你等一下就可以來找我了 張維鈞:是嗎 吳永吉:我要回內湖 張維鈞:幾點 吳永吉:我現在回去路上約9點半左右 張維鈞:好 吳永吉:到車廠找我就好 張維鈞:好 吳永吉:拜 偵3812卷第128至129頁 附表一編號6 110年4月1日上午9時26分43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簡訊):等等只有我一個要去吃 飯,下禮拜二才會有4位要 去 110年4月1日上午9時48分13秒 吳志吉0000000000→張維鈞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你在哪 張維鈞:我在公司 吳永吉:我不是跟你說9點半 張維鈞:你不是說12點半 吳永吉:9點半啦 張維鈞:聽說了,好啦 吳永吉:好是怎樣可以過來嗎 張維鈞:可以啊 吳永吉:好趕快過來 張維鈞:好 110年4月1日上午10時5分36秒 張維鈞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張維鈞:喂 吳永吉:ㄟ 張維鈞:我到門口了 吳永吉:你幫我買個飲料車子騎進來 我在大巴這 張維鈞沙發 吳永吉:大巴啦沙發 張維鈞:喔大巴 吳永吉:你看左手邊有一台大巴而 已,喔右手邊只有一台大巴 而已 張維鈞:對 吳永吉:你幫我買個飲料就可以進來 了 張維鈞:我車子可以騎進去嗎 吳永吉:可以 張維鈞:好 7 110年3月22日下午1時2分8秒 吳志吉0000000000→朱柏璋0000000000 吳志吉:我請假 朱柏璋:你請假 吳志吉:我改禮拜六早上 朱柏璋:這樣怎可以 吳志吉:什麼意思 朱柏璋:你也是要來找我啊 吳志吉:對阿晚一點過去找 朱柏璋:你幹嘛要請假 吳志吉:我跑車 朱柏璋:你今天上班喔到幾點 吳志吉:對,到5、6點吧 朱柏璋:那麼晚喔我等一下上完課還 要去台北 吳志吉:去台北幹嘛 朱柏璋:幫我大姊搬家 吳志吉:他搬回去 朱柏璋:他從南港搬到饒河街 吳志吉:嗯 朱柏璋:好啦那你,上完課之後看怎 樣 吳志吉:嗯 朱柏璋:你OK吧這邊 吳志吉:我還沒啊我等一下去超市 朱柏璋:嗯,喔好啦那我上完課再去 找你 吳志吉:好拜 偵3810卷第102至104頁 附表一編號7 110年3月22日下午4時24分20秒 朱柏璋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朱柏璋:還在忙 吳志吉:剛下完學生 朱柏璋:我等你還是怎樣 吳志吉:你等我,我要回家朱柏璋:好 110年3月22日下午6時37分8秒 朱柏璋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朱柏璋:喂 吳志吉:剛怎沒接電話 朱柏璋:我睡著了 吳志吉:那你幾點 朱柏璋:不行啦我有工作要做 吳志吉:喔 朱柏璋:你在哪 吳志吉:我在桃園剛被叫出來 朱柏璋:好你忙 吳志吉:好拜 110年3月22日下午7時17分19秒 朱柏璋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朱柏璋:喂你等一下幾點會忙完 吳志吉:我現在碧潭了 朱柏璋:你等一下回內湖還是哪裡 吳志吉:回基隆 朱柏璋:那就沒辦法了我等會人在松 山 吳志吉:嗯啊所以呢 朱柏璋:我本來想說你要回內湖叫你 繞去饒河街一下 吳志吉:我回基隆 朱柏璋:那我就沒辦法,再電話聯絡 吳志吉:OK 朱柏璋:好 吳志吉:你幾點會再回來 朱柏璋:那不一定因為我今天要趕到 好 吳志吉:在饒河街那做 朱柏璋:對 吳志吉:了解 朱柏璋:沒關係我們再電話聯絡 吳志吉:好 朱柏璋:拜 110年3月23日上午4時3分1秒 吳志吉0000000000→朱柏璋0000000000 朱柏璋:喂還沒睡喔 吳志吉:剛睡起來 朱柏璋:我還在做,你幾點上班 吳志吉:我現在要去上班 朱柏璋:我在饒河街等你 吳志吉:哪裡 朱柏璋:你到媽祖廟(問旁人,旁人 回答197號)197號 吳志吉:197號 朱柏璋:從媽祖廟進來右手邊 吳志吉:現在可以進去嗎 朱柏璋:現在啊開車可以 吳志吉:嗯只可以開車進去喔 朱柏璋:走路也可以啊,你要做輪椅 進來也可以啊,哈哈 吳志吉:好啦197 朱柏璋:嗯197 吳志吉:好拜 朱柏璋:拜 110年3月23日下午4時55分33秒 吳志吉0000000000→朱柏璋0000000000 朱柏璋:喂 吳志吉:你說幾號 朱柏璋:197 吳志吉:到了 朱柏璋:好我下去 8 110年3月25日下午7時7分54秒 朱柏璋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朱柏璋:下班沒 吳志吉:剛到公司 朱柏璋:你等一下會去找哥哥嗎 吳志吉:他還沒回我電話 朱柏璋:是喔 吳志吉:我等一下準備再...看 朱柏璋:阿 吳志吉:我等一下準備來去催他催看 看 朱柏璋:好啊 吳志吉:對他還沒回我電話,那你的 朱柏璋:我在家裡 吳志吉:你沒有找阿伯喔 朱柏璋:就找不到啊 吳志吉:找不到阿伯 朱柏璋:對啊 吳志吉:幹,阿伯不知道跑到哪去死 朱柏璋:哈 吳志吉:他跑去進香嗎 朱柏璋:不知道 吳志吉:幹給阿伯幹譙給他留言幹譙 他跑去進香 朱柏璋:哈哈好啦 吳志吉:好我等一下再看看 朱柏璋:好 OK 偵3810卷第106頁 附表一編號8 110年3月25日下午10時7分36秒 朱柏璋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朱柏璋:喂 吳志吉:喂我在上面釣魚這 朱柏璋:好 吳志吉:帶個工具上來 朱柏璋:好 吳志吉:好拜 9 110年4月13日晚間10時24分至11時8分 通訊軟體譯文 吳志吉:等一下,阿兄載他馬子去上班!(20:24) 朱柏璋:幾點(21:04) 吳志吉:我現在還在這裡(21:42) 吳志吉:過來車場好嗎?(21:51) 朱柏璋:下雨耶(21:52) 朱柏璋:我只有機車(21:52) 吳志吉:好,那等等(21:52) 吳志吉:(與朱柏璋通話10秒)(22:51) 朱柏璋:包裝喔?(23:05) 吳志吉:等等,我看一下我的(23:07) 朱柏璋:嗯嗯(23:07) 吳志吉:一樣(23:08) 偵2649卷㈠第205頁 附表一編號9 10 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27分50秒 吳志吉0000000000→吳佳儒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你在暖暖吳佳儒:我在南港要過去暖暖 吳志吉:喔在我機車,在前面 吳佳儒:一樣那部 吳志吉:青色那部 吳佳儒:青色喔好 吳志吉:在前面阿你從坐墊旁邊塞進 去就好 吳佳儒:你說塞在哪 吳志吉:從旁邊坐墊塞進去就好啊那 前面盒子啦 吳佳儒:好 吳志吉:在鑰匙下面那盒子沒我用膠 著 吳佳儒:好 吳志吉:阿你再從坐墊旁邊塞進去就 好 吳佳儒:好 吳志吉:好 偵2649卷㈠第141頁 附表一編號10 109年9月4日下午12時53分59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ㄟ 吳佳儒:我放不進去ㄟ你何時回來 吳志吉:我晚上才有回來怎麼放不進 去 吳佳儒:我掀不起來 吳志吉:我從旁邊塞進去就好了 吳佳儒:就塞不進去 吳志吉:我晚上六點才會回到長庚 吳佳儒:喔我等 下找告報紙包包放在 前面 吳志吉:也可以啊 吳佳儒:好 11 10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3分33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吳佳儒:喂你今天呢 吳志吉:我在長庚 吳佳儒:你中午在長庚 吳志吉:對我跑到12點半 吳佳儒:跑到12點半下午沒跑? 吳志吉:下午我要上課 吳佳儒:阿你有辦法送上來? 吳志吉:沒辦法 吳佳儒:喔阿你跑到12點半在長庚 吳志吉:嗯在情人湖那 吳佳儒:什麼院 吳志吉情人湖院區 吳佳儒情人湖?阿你會過來這邊 嗎? 吳志吉:會啊12點10分吧 吳佳儒:12點10分在來是去那邊 吳志吉:嗯 吳佳儒:阿幾點會走 吳志吉:20分 吳佳儒:那我不知道來不來得及我12 點休息才跟人借車下去 吳志吉:你跟人借車來要來情人湖這 吳佳儒情人湖那怎麼走 吳志吉:你從那邊來就 吳佳儒萬里交流道 吳志吉:你從那來沒辦法下來 吳佳儒:喔 吳志吉:你就要從62然後迴轉過來在 爬上來 吳佳儒:那我大概知道 吳志吉:你爬上來北二高上來就可從 萬里下去 吳佳儒:嗯 吳志吉:阿你要回去就一樣從那上去 就回去了要回去比較快來比 較慢 吳佳儒:好,我等一下上來看你在哪 吳志吉:我應該在情人湖這邊 吳佳儒:好我在地下室我上來再打給 你 吳志吉:好 偵2649卷㈠第152頁至第153頁 附表一編號11 109年12月14日下午12時2分57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吳佳儒:喂我現在出來了你說20分才 有走 吳志吉:20分才從那邊長庚走對啊 吳佳儒:阿你回到情人湖12點半 吳志吉:嗯 吳佳儒情人湖12點半我現下瑞芳大 埔這個交流道了 吳志吉:大埔交流道那就迴轉上來啊 走二高下萬里,這樣差不多 啦你在那等我一下還是你過 情人湖那也可以,要過去基 隆長庚那也可以我剛從情人 湖發車出來而已 吳佳儒:你基隆長庚喔 吳志吉情人湖剛發車出來 吳佳儒:喔好 吳志吉:好拜 109年12月14日下午12時9分56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吳佳儒:喂你說你現要過去長庚那邊 吳志吉:對要過去基隆 吳佳儒:好我現下萬里交流道了 吳志吉:我現在國家新城吳佳儒:好 109年12月14日下午12時17分24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吳佳儒:喂你開大台的 吳志吉:對你在我後面 吳佳儒:對我在你後面 吳志吉:好 12 110年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51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喂 吳佳儒:阿有嗎 吳志吉:我晚上叫人拿過去好嗎 吳佳儒:叫人拿過來? 吳志吉:嗯,他會開我的車,他應該 騎機車是開我車不一定,我 看他5點敢不趕得過去 吳佳儒:好 吳志吉:好 偵2649卷㈠第109頁、第155頁至156頁 附表一編號12 110年2月20日上午11時53分19秒 吳志吉0000000000→吳佳儒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怎麼說 吳佳儒:你拿多少 吳志吉:就之前那樣 吳佳儒:之前? 吳志吉:就之前價格 吳佳儒:喔 吳志吉:還是你要過年前那個 吳佳儒:再多一個 吳志吉:要..嗯要..算要再多一桶就 對了 吳佳儒:嗯多一桶 吳志吉:要多一桶 吳佳儒:就之前那多一桶 吳志吉:我知道,要多一桶,因為我 只拿一桶過來而已 吳佳儒:喔那一桶改天再拿啊 吳志吉:好啊 吳佳儒:阿看你4點半之前拿過來 吳志吉:好 110年2月20日下午3時7分21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志吉:喂 吳佳儒:喂有上來嗎 吳志吉:阿 吳佳儒:你有叫人拿上來嗎? 吳志吉:有阿但是他還沒上去ㄟ 吳佳儒:你叫他快一點,我說不定4點 多就走了 吳志吉:哇那這樣我怕來不及,因為 現才從台北回來 吳佳儒:那4點半之前呢 吳志吉:4點半應該可以,他從台北回 去的 吳佳儒:他從台北直接過來嗎 吳志吉:對啊 吳佳儒:直接過來這 吳志吉:對 吳佳儒:那他到你再打給我 吳志吉:好 吳佳儒:好 110年2月20日下午3時47分26秒 吳志吉0000000000→吳佳儒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ㄟ你明天在哪 吳佳儒:桃園 吳志吉:桃園? 吳佳儒:嗯 吳志吉:還是晚上要來跑山一下 吳佳儒:你在家喔? 吳志吉:他好像來不及耶 吳佳儒:喔阿你明天呢 吳志吉:明天不知道我公司還沒派明 天禮拜天 吳佳儒:嗯 吳志吉:嗯 吳佳儒:沒關係看等一下晚點來得及 嗎 吳志吉:阿 吳佳儒:看等一下來得及嗎他還在台 北 吳志吉:對 吳佳儒:你不是說他要回來 吳志吉:不知道我打電話跟他說了怕 他拖拖拉拉而已,盡量啦 吳佳儒:好 110年2月20日下午4時30分11秒 吳佳儒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喂 吳佳儒:來不及拉 吳志吉:阿 吳佳儒:來不及 吳志吉:來不及喔 吳佳儒:嗯我好了要回去了 吳志吉:喔他應該差不多吧 吳佳儒:你打給他看他到哪,我們現 在收東西要走了 吳志吉:好我現在打給他到哪 吳佳儒:好 吳志吉:好拜 110年2月20日下午4時40分53秒 吳志吉0000000000→劉智民0000000000 劉智民:喂 吳志吉:喂 劉智民:我到了 吳志吉:你到了 劉智民:對我剛到 吳志吉:好我打給他 劉智民:好 110年2月20日下午4時41分21秒 吳志吉0000000000→吳佳儒0000000000 吳佳儒:喂 吳志吉:他到了 110年2月20日下午4時43分31秒 劉智民0000000000→吳志吉0000000000 劉智民:喂 吳志吉:怎樣 劉智民:阿怎5千 吳志吉:沒關係啦他有在旁邊嗎 劉智民:沒有他走了 吳志吉:沒關係啦5千就5千 劉智民:好 13 110年3月5日下午10時18分25秒 吳志吉0000000000→劉智民0000000000 劉智民:喂 吳志吉:你在哪 劉智民:八斗子 吳志吉:在那幹嘛 劉智民:在我媽這 吳志吉:喔我現要回去了 劉智民:喔好啊我過去車廠嗎? 吳志吉:嗯 劉智民:好拜 偵2649卷㈠第60頁 附表一編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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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