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5號
CTDM,106,易,4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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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議云
選任辯護人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0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涂議云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涂議云明知社會上詐騙案 件層出不窮,且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提供 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作為詐欺集團進行存、 提款及轉帳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經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蘇佳慧」之成年女子以通 訊軟體LINE聯絡後,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 為代價,租用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復又要 求其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更改為556677。被告即於民國10 5年4月4日23時46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附近之7-11 便利超商,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上開合庫帳戶之提款 卡,寄送至高雄市前鎮區之7-11便利超商學源門市,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夏源正」之成年人收受,而容任該人暨 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述合庫帳戶。嗣該人與其成年同 夥取得上開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方式,詐騙告訴人詹舒婷林致瑀等2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 上開合庫帳戶內,旋遭提領近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 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 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 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



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 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既 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 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涂議云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 涂議云於偵查中之陳述;告訴人詹舒婷林致瑀於警詢中之 陳述;被告上開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 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為論罪依據。訊據被 告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初在手機遊戲看到 廣告訊息,稱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即可獲得兼職工作,因 當時休學數月,要找工作,故將合庫帳戶提款卡,提供予對 方,並依對方指示事先變更密碼,伊係被騙的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 法詐騙後,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各匯款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 內,嗣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告訴人匯款日期、被害金額及 詐騙手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業據告訴人詹舒婷、林 致瑀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詳警卷第13頁倒數第2行以下至第1 5頁第5行、第16頁倒數第5行以下至第17頁倒數第10行), 並有匯款交易明細表、被告上開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警卷第31頁上方編號①、②2張;第32 頁下方編號⑦、第34頁上方、第35頁、第36頁;本院易卷第 43頁背面)。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惟此僅得認定被 告合庫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告訴人等之匯款帳戶 。
㈡關於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變更本件合庫帳戶提款卡密 碼後寄交之緣由經過,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供陳: 105年4月4日,在手機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平台,自稱「蘇 佳慧」之女生說:有兼職機會,可以月入2至3萬元等語;遂



與「蘇佳慧」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蘇佳慧」說:公司是 臺灣運彩線上投注站,客人退費帳戶不夠,在找帳戶配合的 ,客人錢匯入後,由財務保管,薪水第1期5天為5千元,依 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後,提供帳戶就可以領到薪水等語;伊 以為是政府開的,認係工作兼職的一部分,才提供帳戶;故 於同日23時46分許,將名下合作金庫的提款卡變更為「蘇佳 慧」指定之密碼556677後,透過交貨便,寄至7-11學源門市 ,收件人為「夏源正」;提供金融卡後,對方有傳臺灣運彩 官網,說這是合法的等語(詳偵卷第21頁背面第1行至第13 行、倒數第13行以下、倒數第10行;本院易卷第175頁背面 第9行以下)。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為據(詳 偵卷第23頁至第53頁)。本院審酌:
①觀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蘇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 當被告向「蘇佳慧」詢問兼職之工作內容時,「蘇佳慧」即 對被告明確告以:公司係臺灣運彩線上投注站,配合期間, 每期薪水都會提前匯到被告指定的帳戶,只需要提供存簿跟 提款卡給公司,公司兼職很簡單,不會耽誤時間,配合時間 每期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不配合了跟我講下就可以,提 款卡就會退還給你。嗣當被告表示欲提供合庫帳戶配合後, 「蘇佳慧」旋即要求被告先提供其名下另一郵局帳戶之局號 、帳號、戶名及其聯絡電話,表示要先幫被告做薪水存檔。 且當被告表示無法當日寄送合庫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時,「蘇 佳慧」即以職缺名額滿額為由,要求被告先寄提款卡,再補 寄存摺,嗣被告寄送提款卡等物後,要求匯款時,「蘇佳慧 」即以財務未回覆為由搪塞,之後即未回應。
②整體而言,因目前臺灣運動彩券係委由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臺灣運彩公司)發行,為運動彩券合法投注管 道,該公司亦開放線上投注(虛擬簽注)服務。是「蘇佳慧 」係先冒用合法公司名義,以提供兼職工作為由,要求被告 交付其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配合變更提款卡密碼,嗣再以 薪水存檔為由,要求被告提供郵局帳戶、電話等個人資料, 藉以取信被告。並以職缺名額有限,可能造成滿額為由,製 造兼職機會搶手之錯覺,誘使被告先行提供提款卡。當被告 寄交提款卡後,「蘇佳慧」即多所搪塞,未依約給付款項。 堪認被告應係遭受「蘇佳慧」詐騙而交付合庫帳戶金融卡。 ③被告於105年4月5日17時15分許,雖以「因為有朋友就是借 存摺和提款卡給人,結果官司纏身」等語為由,要求「蘇佳 慧」提供公司地址及「蘇佳慧」聯絡資訊,並稱:還是以防 萬一。惟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時間,被告於105年4月 4日22時26分許,甫詢問「蘇佳慧」工作內容,卻在不到1小



時內即同日23時18分許,即應允先寄交上開合庫帳戶提款卡 ,並於半小時後(同日23時49分前不久)完成寄交手續。因 被告詢問兼職工作內容至完成寄交提款卡手續止,期間未逾 2小時,且於翌日始詢問交付帳戶是否會官司纏身。顯見被 告受「蘇佳慧」話術影響,誤認係合法運彩公司要求提供帳 戶提款卡,且職缺有限,待遇頗豐,方一時思慮未周,未思 及合法公司應無要求他人提供帳戶提款之必要;待遇薪資超 出一般合理之範圍等情事,而交付帳戶提款卡,嗣後始覺有 疑慮,方於交付帳戶提款卡後詢問「蘇佳慧」是否會官司纏 身。否則如被告於交付提款卡之前,認為有可能為詐騙成員 所使用,應會及時詢問「蘇佳慧」是否合法,不至於交付後 始詢問「蘇佳慧」。被告上開供述,尚非無據。 ㈢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 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 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 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惟縱令如此,社會 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 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況現今詐 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 一般認知之金錢外,如擴及至帳戶資料等物,亦屬可能之事 。本件被告係遭詐騙集團人員,佯稱臺灣運彩公司兼職機會 為由,而被騙交付合庫帳戶提款卡、依指示變更密碼之事實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觀之被告所述遭詐取帳戶提款卡、依 指示變更密碼之過程,詐騙集團成員並未談及將從事違法行 為,甚至冒用合法運動彩券發行公司名義,被告因誤信臺灣 運彩公司確有此一兼職機會,遂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 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依指示變更密碼,能否因此而遽認其於 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配合變更密碼之初,即有幫助該詐騙 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尚有可疑。況被告如係基於 幫助之犯意,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帳戶提款卡、存摺 封面等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且配合變更提款卡 密碼,以遂行向被害人詐騙之用。則被告因提供帳戶提款卡 及配合變更密碼,須負擔被查獲後受刑事訴追之風險,衡情 應會事先向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相當之對價後,再提供提款卡 ,避免未獲得代價,反而負擔刑事責任。然依本件卷內證據 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因提供帳戶提款卡及配合變更密 碼,而取得相當之對價。反之,被告再三向「蘇佳慧」追問 薪水何時匯入,並表示:因為我有些費用需要這筆錢等語時 (詳偵卷第52頁第4行以下),「蘇佳慧」均再三以「財務 還沒有回覆,晚點跟你聯絡」、「還在等財務回覆」、「再



幫你問財務,問幫你用好沒有」等語推託(詳偵卷第50頁倒 數第5行以下、第51頁倒數第3行以下、第52頁倒數第5行以 下)。甚至被告嗣於105年4月13日17時30分許,以LINE通訊 軟體聯絡「蘇佳慧」,稱:已經超過5天了,如果還沒匯, 那我先退了等語(詳偵卷第53頁;審易卷第16頁背面);且 被告隨即於105年4月14日辦理掛失上開帳戶提款卡等情,復 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106年3月20日(106)合金 南永康存字第1060000019號函附卷可稽(詳本院易卷第42頁 ),實與常情不符。再者,詐騙集團成員既有意向被告詐取 帳戶提款卡,要求其配合變更密碼,自會刻意推銷、窗飾其 詐騙內容,一方面藉以取信被告,使被告在不懷疑遭詐騙之 下,交付帳戶提款卡,依指示配合變更提款卡等物。另一方 面則掩飾真實身分,避免被識破,反遭查獲。是尚難僅以被 告為一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 籍之情形下,仍將重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並配合 指示變更密碼,與常理有違,即認被告確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達到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無法 本於推理之作用,證明被告確有如事實欄所示幫助詐欺之犯 行,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六、因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則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5年度 偵字第24414號),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附表一
┌─┬───┬─────┬────────┬────────┐




│編│告訴人│匯款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
│號│ │ │ │(單位:新臺幣)│
├─┼───┼─────┼────────┼────────┤
│ 1│詹舒婷│105年4月8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①29,987元 │
│ │ │日18時3分4│為123團購網客服 │②29,985元 │
│ │ │8秒、18時6│人員(處刑書漏載│③15,985元 │
│ │ │分31秒、18│店家名稱),向告│ │
│ │ │時6分31秒 │訴人詹舒婷誆稱:│ │
│ │ │至18時13分│網路購物發生錯誤│ │
│ │ │16秒間之某│,將會變成連續扣│ │
│ │ │時(處刑書│款,須持提款卡操│ │
│ │ │漏載匯款時│作更正等語。 │ │
│ │ │間) │ │ │
├─┼───┼─────┼────────┼────────┤
│ 2│林致瑀│105年4月8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29,987元 │
│ │ │日18時13分│為小三美日賣家(│ │
│ │ │16秒(處刑│處刑書漏載店家名│ │
│ │ │書漏載匯款│稱),向告訴人林│ │
│ │ │時間) │致瑀誆稱:網路購│ │
│ │ │ │物發生錯誤,將會│ │
│ │ │ │變成連續扣款,須│ │
│ │ │ │持提款卡操作更正│ │
│ │ │ │等語。 │ │
└─┴───┴─────┴────────┴────────┘
附表二
┌─┬──────┬───────────────────────┐
│編│ 對話時間 │ 對 話 內 容 │
│號│ │ │
├─┼──────┼───────────────────────┤
│1 │105年4月4日 │【22時26分】 │
│ │ │被告:請問是什麼工作呢 │
│ │ ├───────────────────────┤
│ │ │【22時26分】 │
│ │ │「蘇佳慧」:哈囉 我們是台灣運彩線上投注站的 │
│ │ │ 我先跟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有什麼不明│
│ │ │ 白的都可以問我 │
│ │ │ 我們公司是做總代,全台不同區域會員│
│ │ │ 很多 │
│ │ │ 每個禮拜客人輸臝結算兌匯,存取金額│
│ │ │ 比較大 │




│ │ │ 所以要兌匯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
│ │ │ 配合提供 │
│ │ │ 帳戶給客戶下注 │
│ │ │ 一本帳戶月領30000期領5000—個戶名 │
│ │ │ 最多只能配合6本就是180000 │
│ │ │ 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也不需要有錢也不需│
│ │ │ 要你簽賭 │
│ │ │ 第一次配合第一期的薪水可以先給你 │
│ │ ├───────────────────────┤
│ │ │【22時28分】 │
│ │ │被告:第一期薪水是多少 │
│ │ ├───────────────────────┤
│ │ │【22時29分】 │
│ │ │「蘇佳慧」:薪水看你配合幾個帳戶來算 │
│ │ │ 一個帳戶一期5000 5天為一期 一個 │
│ │ │ 月有6期 月領就是30000 │
│ │ │ 配合6個帳戶就是一期30000 月領1800│
│ │ │ 00 │
│ │ │ 配合期間每期薪水都會提前匯到你指定│
│ │ │ 的帳戶 │
│ │ ├───────────────────────┤
│ │ │【22時30分】 │
│ │ │被告:所以是把我的戶頭帳號給妳嗎? │
│ │ ├───────────────────────┤
│ │ │【22時31分】 │
│ │ │「蘇佳慧」:我簡單的說 配合你只需要提供存簿跟│
│ │ │ 提款卡給我們公司 │
│ │ │ 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第一期薪水│
│ │ │ 會先給你 │
│ │ │ 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不需要有錢 │
│ │ │ 公司兼職很簡單 不會耽誤時間的 │
│ │ ├───────────────────────┤
│ │ │【22時33分】 │
│ │ │被告:那存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公司 後確定能使用就 │
│ │ │ 還給我們嗎? │
│ │ ├───────────────────────┤
│ │ │【22時34分】 │
│ │ │「蘇佳慧」:配合時間看你自己 │
│ │ │ 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
│ │ │ 不配合了跟我講下就可以提款卡就會退│




│ │ │ 還給你 │
│ │ │ 存簿是配合5天後就會退還 │
│ │ ├───────────────────────┤
│ │ │【22時34分】 │
│ │ │被告:喔喔喔 原來如此 │
│ │ │【22時35分】 │
│ │ │被告:那怎麼把存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呢? │
│ │ │【22時36分】 │
│ │ │被告:因為我有一張合庫的存簿和提款卡裡面沒任何│
│ │ │ 錢 可以配合~ │
│ │ ├───────────────────────┤
│ │ │【23時6分】 │
│ │ │「蘇佳慧」:你有確定要配合我會教你怎麼寄給我們│
│ │ │ 公司 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薪水│
│ │ │ 匯到你指定的帳戶 │
│ │ │【23時7分】 │
│ │ │「蘇佳慧」:例如你今天去寄 公司明天收到你帳戶│
│ │ │ 確定可以正常使用 後天第一期的薪水│
│ │ │ 就會先給你 │
│ │ │ 只要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
│ │ │ 配合 │
│ │ │ 沒有指定什麼銀行 │
│ │ │ 不是你的戶名也OK │
│ │ │ 郵局或者新辦的帳戶都是可以的 │
│ │ │ 你目前總共有幾個帳戶 │
│ │ ├───────────────────────┤
│ │ │【23時8分】 │
│ │ │被告:我合庫 跟郵局而已 │
│ │ ├───────────────────────┤
│ │ │【23時8分】 │
│ │ │「蘇佳慧」:存簿跟提款卡都能夠正常使用嗎 │
│ │ ├───────────────────────┤
│ │ │【23時9分】 │
│ │ │被告:可以 但郵局的沒辦法有金錢流動 │
│ │ │ 所以只能合庫的能寄給妳 │
│ │ ├───────────────────────┤
│ │ │【23時9分】 │
│ │ │「蘇佳慧」:那你是要跟公司配合合作金庫的 薪水│
│ │ │ 匯到你郵局的嗎 │
│ │ ├───────────────────────┤




│ │ │【23時9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10分】 │
│ │ │「蘇佳慧」:那麻煩你先把你郵局的局號 帳號 戶 │
│ │ │ 名跟你的電話傳給我 │
│ │ │ 我這先幫你做個薪水存檔
│ │ ├───────────────────────┤
│ │ │【23時10分】 │
│ │ │被告:好 我 看一下喔 │
│ │ ├───────────────────────┤
│ │ │【23時10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13分】 │
│ │ │被告:(圖檔:戶名涂議云、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 │ 美濃郵局存摺封面) │
│ │ │ 0000000000 │
│ │ ├───────────────────────┤
│ │ │【23時14分】 │
│ │ │「蘇佳慧」:OK那你合作金庫的帳戶什麼時候能夠去│
│ │ │ 寄 │
│ │ │ 到7-11寄就可以 很快很方便的 │
│ │ ├───────────────────────┤
│ │ │【23時14分】 │
│ │ │被告:你們公司是在哪裡昵 │
│ │ ├───────────────────────┤
│ │ │【23時14分】 │
│ │ │「蘇佳慧」:我這會幫你安排缺名額據點地址 │
│ │ │【23時15分】 │
│ │ │「蘇佳慧」:哪裡有職缺名額就安排寄去哪裡 │
│ │ ├───────────────────────┤
│ │ │【23時15分】 │
│ │ │被告:喔喔 好的 │
│ │ ├───────────────────────┤
│ │ │【23時15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能夠去寄嗎 │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現在嗎?我明天才行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沒有時間嗎 │
│ │ │ 現在剛好還有職缺名額太久擔心會滿額│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目前人不在家。存簿放在家裡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提款卡有在身上嗎 │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有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那你可以先把提款卡寄過來 │
│ │ │ 到時候再把存簿補寄過來 │
│ │ ├───────────────────────┤
│ │ │【23時17分】 │
│ │ │被告:我想在確定確定 如果真的不配合了就能寄回│
│ │ │ 給我嗎 │
│ │ ├───────────────────────┤
│ │ │【23時18分】 │
│ │ │「蘇佳慧」:你帳戶寄過來要是沒有收到薪水或者你│
│ │ │ 要終止配合 │
│ │ │ 我們不把帳戶寄回去給你 你可以隨時 │
│ │ │ 去掛失你的帳戶 │
│ │ │ 你掛失我們拿你帳戶也沒有用對吧 │
│ │ ├───────────────────────┤
│ │ │【23時18分】 │
│ │ │被告:嗯嗯 也是哈 │
│ │ │ 好 那我先寄 提款卡 │
│ │ │【23時19分】 │
│ │ │被告:是要寄到哪家 │
│ │ ├───────────────────────┤
│ │ │【23時19分】 │
│ │ │「蘇佳慧」:現在幫你安排 稍等 │
│ │ │ 你找件舊衣服把配合銀行的提款卡包好│
│ │ │ 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跟店員講你要寄│
│ │ │ 交貨便 寄交貨便是用ibon用的 不懂│




│ │ │ 用你問店員 │
│ │ │ 收件地址:(門市店名:學源)收件人│
│ │ │ :夏源正 電話0000000000 │
│ │ │ 你寄之前提款卡先拿到7-11提款機修改│
│ │ │ 密碼 統一改成556677 │
│ │ │ 全台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職的 擔心 │
│ │ │ 密碼搞亂 │
│ │ │ 寄好麻煩把交貨便交貨便服務代碼發給│
│ │ │ 我 │
│ │ ├───────────────────────┤
│ │ │【23時21分】 │
│ │ │被告:不能信封袋裝嗎 │
│ │ ├───────────────────────┤
│ │ │【23時21分】 │
│ │ │「蘇佳慧」:可以的 先用其它什麼東西裝好就可以│
│ │ │ 了 │
│ │ │ 我只是打個比方而已 │
│ │ ├───────────────────────┤
│ │ │【23時22分】 │
│ │ │被告:好我先去用 │
│ │ ├───────────────────────┤
│ │ │【23時22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38分】 │
│ │ │被告:我能配合1個月嗎 │
│ │ ├───────────────────────┤
│ │ │【23時39分】 │
│ │ │「蘇佳慧」:可以的 │
│ │ │ 配合時間看你自己 不配合了跟我講下│
│ │ │ 就可以 提款卡就會退還給你 │
│ │ ├───────────────────────┤
│ │ │【23時43分】 │
│ │ │被告:(貼圖:好的) │
│ │ ├───────────────────────┤
│ │ │【23時43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去寄了嗎 │
│ │ ├───────────────────────┤
│ │ │【23時46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47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49分】 │
│ │ │被告:(圖檔: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交貨便服務│
│ │ │ 代碼:Z00000000000、取件人:夏*正、取件 │
│ │ │ 門市:學源) │
│ │ ├───────────────────────┤
│ │ │【23時49分】 │
│ │ │「蘇佳慧」:OK 寄的合作金庫的帳戶是嗎 │
│ │ ├───────────────────────┤
│ │ │【23時50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50分】 │
│ │ │「蘇佳慧」:提款卡密碼多少 │
│ │ ├───────────────────────┤
│ │ │【23時50分】 │
│ │ │被告:556677 │
│ │ │ 改好了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OK 收到件了跟你說 │
│ │ ├───────────────────────┤
│ │ │【23時51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你明天能夠把存簿補寄過來了再跟我講│
│ │ │ 下 │
│ │ │ 麻煩了 │
│ │ ├───────────────────────┤
│ │ │【23時51分】 │
│ │ │被告:好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保持聯絡 合作愉快 │
│ │ ├───────────────────────┤
│ │ │【23時52分】 │




│ │ │被告:(貼圖:OK) │
│ │ ├───────────────────────┤
│ │ │【23時52分】 │
│ │ │「蘇佳慧」:那我先忙 到時候在聯絡 │
│ │ ├───────────────────────┤
│ │ │【23時52分】 │
│ │ │被告:好的~ │
│ │ │【23時55分】 │
│ │ │被告:那薪水是後天才匯嗎? │
│ │ ├───────────────────────┤
│ │ │【23時56分】 │
│ │ │「蘇佳慧」:沒有那麼快 後天才能夠收到件 │
│ │ │ 到時候財務那會盡快幫你安排 │
│ │ ├───────────────────────┤
│ │ │【23時56分】 │
│ │ │被告:好~ │
│ │ ├───────────────────────┤
│ │ │【23時56分】 │
│ │ │「蘇佳慧」:薪水用好會馬上通知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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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