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9年度,8號
KLDM,109,原交易,8,202109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詩浩



選任辯護人 黃啟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詩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