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3號
CYDV,110,補,313,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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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詹詩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群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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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