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2號
CYDV,110,補,312,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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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吳天養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被 告 李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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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