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14號
CYDV,110,聲,214,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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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黃松金


相 對 人 黃新田
黃明宗
黃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的各該金額,及各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30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負擔,本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確定等情形, 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主張他 因本案預納如附表一所載訴訟費用,有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可 以證明,及本院卷附裁判費收據可佐。本院因此確定相對人 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 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 息。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32,581元 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預納 2 土地勘查複丈費及地籍圖謄本 2,850元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預納 3 土地勘查複丈費及地籍圖謄本 2,550元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預納 4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預納 合計38,481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松金 50/100 19,241元 2 黃新田 27/100 10,390元 3 黃明仁 17/100 6,542元 4 黃明宗 6/100 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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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