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148號
CYDV,110,繼,1148,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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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魏吉雄


魏守德


先鴻


魏揚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玉菁

被繼承人 楊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是被繼承人楊雅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
鄉○○村0鄰○○○○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雅鈴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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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