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45號
CYDV,110,抗,45,202109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尤枝絨
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
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83年度台 抗字第22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償還,抗告人願分期攤 還,至於本票之利息應按中央放款年利率6%計算等語。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6日、109年12 月25日簽發 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50萬元 ,到期日分別為110年7月10日、同年月4日之本票2紙(下合 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本票2紙 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陳稱因疫 情影響無法如期償還,請求分期付款乙節,然是否得由抗告 人分期付款仍須經相對人同意,該分期條件始有拘束相對人 之效力,況兩造是否成立分期或緩期清償之協議,涉及抗告 人與相對人間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問題,依首揭法律規定 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㈡又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 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 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約定利率,超



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 亦定有明文。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之利息應按中央放款年利 率6%計算云云。然系爭本票上約定遵守事項第一項載明:「 逾期付款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之文字, 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3頁)。足證, 兩造之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20。修正之民法第205條條文 於110年1月20日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亦即自110年7 月20日施行。又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 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 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亦有明定。原審依上開規定裁 定准許相對人依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附表所載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縱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持系爭本票所為 請求利息有爭執,經核係對系爭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權利 有所爭執,依首揭說明,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 ㈢原裁定於形式審查後,認相對人應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週 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綜上,原裁定許可相對 人之聲請,尚無違誤,抗告人以前揭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 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 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直 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 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 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均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 為1千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 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千元,應由抗告人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本票附本: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001 108年9月6日 1,500,000 元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0日 002 109年12月25日 500,000元 110年7月4日 110年7月4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