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永松、蔡玉純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向本院聲請拍賣 相對人劉永松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之土地 ,惟相對人劉永松已於108年7月31日死亡、相對人蔡玉純已 於101年9月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劉永松及蔡玉純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單2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劉永松、蔡玉純已無非 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