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74號
CYDV,110,司促,9274,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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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江菊即何錦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來有即何錦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永松何錦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何愛即何錦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子玉何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江菊、江來有、江永松、張何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
錦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子玉何沛琳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68,462元,及自民國96年6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江菊、江來有、江
永松、張何愛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錦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何子玉何沛琳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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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