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暐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暐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暐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邱暐瀚因知悉位友人邱業東將位於高雄市茄萣區崎漏1130電 桿前之私人神壇「崎漏協助會館」(下稱上開會館)之大門 鑰匙藏放於會館旁,竟於民國106年1月29日凌晨2 時47分許 ,騎乘腳踏車前往該無人看守之上開會館,持鑰匙開啟大門 入內後,徒手竊取功德箱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得 手後旋即騎乘上開腳踏車離開現場。
㈡另於同日上午11時58分許,以找邱業東為由,向邱業東之父 借用機車,並騎乘該機車至邱業東位於高雄市○○區○○路 ○段00巷0 號之住處(下稱上開住處),持上開機車鑰匙圈 上附掛之大門鑰匙開啟門鎖後入內,徒手竊取邱業東之父置 於1樓客廳抽屜內之現金1萬1000元得手。嗣邱業東於同日晚 間9 時許察覺遭竊,因而提供上開會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 聞證據部分,業經檢察官、被告邱暐瀚(下稱被告)均明示 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審易卷第79頁),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分別進入上開會館、上開住 處,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進去上開會館是為 了拜拜,並沒有偷香油錢,之後去上開住處係因邱業東之父 要我騎機車去找邱業東拿機車,也沒有在上開住處偷竊云云 ,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持藏放於上開會館旁之鑰匙,開啟大 門入內,復持邱業東之父所交付之鑰匙,進入上開住處,及 卷內監視器畫面所攝得之人確為被告本人等情,業據證人即 被害人邱業東於警、偵、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警卷第1、2 頁、偵卷第10、11頁、本院易字卷第20至24頁),並有現場 照片9張(警卷第13、14、19至19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相片5張(警卷第13至15、17頁)在卷可佐,並據被告所 是認,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被害人邱業東迭於警、偵、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 6年1月29日21時發現會館功德箱內遭竊取2萬元左右,功德 箱案發前我有投3600元、105年12月6日廟會活動我有看到有 人投3000、6000元等一些大筆的,大約被偷2 萬元以上,我 馬上調取監視器,發現當天靠近功德箱者只有被告1 人,驚 覺被告當天中午也有到上開住處,立即返家清點財物,發現 上開住處1樓客廳抽屜內本有2疊10萬元,各少5000、6000元 ,被告當天中午是先到會館跟我父親說找我有事,然後騎乘 我父親機車到上開住處1樓竊取財物後,再到3樓叫我起床後 離去等語(警卷第1、2頁、偵卷第10、11頁、本院易字卷第 20至24頁),是證人即被害人邱業東已就上開會館、住處遭 被告行竊之事實指述明確。
㈢另被告固於偵、審執前詞否認犯行,然其於警詢陳稱:於案 發時、地,我是胡亂打開功德箱的鎖,沒有用工具犯案,大 概拿500 元,後來是騎邱業東父親之機車過去上開住處,拿 邱業東父親之鑰匙開門,臨時在客廳拿大概幾千元等語,此 有警詢筆錄(警卷第3至6頁)、本院警詢錄音勘驗筆錄1 份 在卷可查(如附件,見本院易字卷第17至19頁),被告雖於 偵審就此辯稱:那些是警察要我講的云云,然被告警詢錄音 內容業據本院勘驗如上,均係員警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未 見有何預設答案要求被告依員警所述回答之情事,且承辦員 警於詢問問題後,被告均有相當之時間考慮並回答問題,對 於員警某些問題,被告甚至保持緘默而不予回答,要難認被 告於員警製作警詢筆錄時,有何受員警脅迫而違反自由意志 為陳述之情事,是被告此部份所辯,實無可採。而被告於警
詢所陳述之行竊情節,與證人邱業東上開證述內容相符,並 有前開監視器翻拍相片、現場照片可佐,足難認證人邱業東 上開證述應屬可信,是被告所辯不可採,堪認被告確有前揭 犯罪事實所載之竊盜犯行。
㈣末就失竊金額部分,被告雖於警詢僅供稱拿幾百、幾千元而 已,然證人邱業東既以就失竊金額如何計算等情證述明確如 上,當較被告警詢時空泛之回答可採,故認定被告於上開會 館、上開住處行竊之金額分別為2萬、1萬1000元,併此指明 。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上開時、地分別前往上開會館、上開住處行竊之行 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 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5月16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2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 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 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利用為上開會館之成員,與被害人邱業 東等人認識之機會,進入上開會館、上開住所竊取財物,缺 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 危害,且被告於本案前已有竊盜之前案記錄(構成累犯部分 不予重複評價),業據本院論述如上,此次再犯相似犯行, 更值非難,復斟酌其犯後否認犯行,而未與被害人邱業東等 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 親戚處協助製作壓克力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本案犯 罪動機、方法、所竊取金錢數量、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之情事 等一切情狀,就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㈠、㈡犯行,依序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 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二罪 ,犯罪時間接近、手法相似,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 件竊盜犯行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分別取得2萬元、1
萬1000元,屬被告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上開規 定,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又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 之問題,本案無庸在被告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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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於何時?何地?犯下竊盜案?106年1月29日2時47分。 │
│答:恩。 │
│問:是在館裡嗎? │
│答:恩。 │
│問:你是如何犯下竊盜案?大概講一下。你是如何拿錢?箱子裡 │
│ 面的錢?鎖是如何開的? │
│答:胡亂開。 │
│問:你騎腳踏車去? │
│答:恩。 │
│問:因為你平常都在那裡出入,所以你知道門的鑰匙在那裡? │
│答:恩。 │
│問:然後你就拿鑰匙開門,進去後就胡亂開就把箱子胡亂打開? │
│答:恩。 │
│問:拿多少錢?大概講。 │
│答:幾百塊。 │
│問:把鎖撬開後,隨便拿幾百塊? │
│答:恩。 │
│問:所以拿多少你不知道,你就是抓一把就對了? │
│答:(被告沒回答) │
│問:大概幾百塊? │
│答:(被告沒回答) │
│問:你為什麼要偷錢? │
│答:(被告講話太小聲聽不清楚) │
│問:有沒有人跟你一起犯案?沒有。 │
│答:(被告沒有回答) │
│問:你有用工具嗎?沒有,算是你用手胡亂用就打開,就對了? │
│答:恩。 │
│問:拉開就對了? │
│答:(被告沒有回答) │
│問:你偷來的錢都花完了? │
│答:恩。 │
│問:他們家呢?家裡有去拿嗎? │
│答:有。 │
│問:館長是東仔? │
│答:恩。 │
│問:你去他家是要叫他起床嗎? │
│答:沒有,要跟他拿鑰匙? │
│問:要跟他拿什麼鑰匙? │
│答:機車鑰匙。 │
│問:客廳?是客廳嗎?他說客廳? │
│答:他說客廳,對阿。 │
│問:所以是他爸爸叫你去的? │
│答:恩。 │
│問:本來要去蚵仔寮? │
│答:恩。 │
│問:然後你沒有機車就對了? │
│答:沒有機車可以騎。 │
│問:所以他爸爸拿他家裡的鑰匙給你? │
│答:騎他的機車。 │
│問:借機車就對了? │
│答:恩。 │
│問:所以看到臨時在客廳拿,用手拿,拿多少錢? │
│答:不知道。 │
│問:大概講一下。 │
│答:幾千塊。 │
│問:大概多少錢?三千?四千?幾百?你館裡拿幾百? │
│答:5百。 │
│問:他家裡拿幾千? │
│答:(沒聽到被告回答) │
│問:所以你是如何進去?所以你先去跟他拿鑰匙,你有鑰匙,所 │
│ 以你是拿鑰匙進去? │
│答:恩。 │
│問:那些錢都花完了? │
│答:(沒聽到被告回答) │
│問:除了這兩件沒有其他? │
│答:(沒聽到被告回答) │
│問:邱業東與你是什麼關係?他是你們的館長? │
│答:(被告沒有回答) │
│問:沒有糾紛仇恨? │
│答:(被告沒有回答) │
│問:你說的都實在? │
│答:恩。 │
│問:有沒有其他意見? │
│答: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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