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31號
CYDV,110,司促,843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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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
債 權 人 滕徽


債 務 人 陳麗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麗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胡能自應就債務人陳麗斐上開債務負連帶責任。惟依債
權人所提資料,胡能自雖知悉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斐間之債
務並曾經代為清償部分債務,但未能證明胡能自陳麗斐
同一債務,且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故債權
人稱債務人胡能自有與債務人陳麗斐共同借款或為擔保之意
,尚屬無據。根據上述,債權人對債務人胡能自之聲請應予
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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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