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呂靖瑋
相 對 人 勤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王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勤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說明:抗告人對本院於
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於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果逾期不補,即駁回
抗告。
二、另提出補正狀或陳報狀,補充說明:①聲請調解(或起訴)
所為請求之聲明內容(應載明本件請求之總金額);②訴訟
標的(應載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條);③聲請調解或起訴
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資料。並應另附具繕本一份。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正說明,如果逾期
未補正說明,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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