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4號
CYDM,110,附民,8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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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呂育哲
黃文兪
上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郭旻毅

鄭翔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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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