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具 保 人 李佳憲
受 刑 人 李盈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
執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盈毅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佳憲出具現金 保證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 之保證金額,並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提出5萬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 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考。茲受刑人 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6 號判決判處其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 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於110年4月21日確定而移送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於110年7月6日、110年 8月3日傳喚到署執行,執行傳票分別於同年6月4日、7月13 日送達於受刑人戶籍地,由同居人(父親)簽收,業經合法傳 喚,然受刑人於開庭當日均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警方至受 刑人之戶籍地拘提無著,受刑人亦非處於在監、在押中,嗣 執行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 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 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 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附卷可證。受刑人顯已 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