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立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點○二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立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049公克、驗後 淨重0.02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是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單 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049公克、檢驗後淨重0.029公克),經送鑑定 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1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
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 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贅引刑法 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應由本 院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