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兆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361號、第4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2號、第409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伍玖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兆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合計2.5967公 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 年8月27日出所,由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1號、第4 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2號、第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20-21頁)、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20頁)各1份 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查獲時,併扣得透明結晶1包(驗前 淨重2.6081公克,驗後淨重2.5967公克),經送鑑定,檢 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081200090號鑑驗書、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3頁)附卷可查,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扣案物之包
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 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 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