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6號
NTDV,110,簡,16,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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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蔡慶美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胡書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黃鎮榮

李國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0 年9月16日14時30分宣示判決,惟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 於110 年9月1日調解成立,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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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