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6號
NTDV,110,司拍,36,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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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俊富


相 對 人 陳冠豪


陳天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自民國85年7月20日起至86年9 月27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多年來均未清償,雙方於100 年1月31日結算債務確定未清償之借款為新臺幣(下同)13, 955,178元,另行約定清償期為100年6月15日,並以相對人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15,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債務結算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10年7月27日通知相對人陳冠豪陳天嵐就本件聲 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財產所有人:陳冠豪陳天嵐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779 455.77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2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779-1 4.13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3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779-2 23.15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4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779-3 7.26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5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24 261.75 30分之20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30分之10) 6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24-2 80.17 30分之20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30分之10) 7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26 78.12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29 656.69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9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29-1 23.65 全部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分之1) 10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830 1968.77 240分之30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40分之15) 11 南投縣 集集鎮 林興 1004 236.17 240分之30 備考 陳冠豪陳天嵐(權利範圍各240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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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