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47號
NTDV,110,司促,6147,202109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長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利率 (年利率) 1 200,000元 民國109年11月1日 5% 2 200,000元 民國109年11月5日 5% 3 200,000元 民國109年12月31日 5% 4 1,000,000元 民國110年2月11日 5% 5 1,600,000元 民國110年2月11日 5% 6 200,000元 民國110年2月18日 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