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4號
NTDV,109,訴,434,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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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鍾慶要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湯俊雄
楊屘
陳俊男
陳俊星
陳俊杰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妍
被 告 陳重欽
陳熙元

陳曉品

陳安盛
陳甲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尉殷
被 告 陳金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企助
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共有人楊屘就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欄「133920分之10437」之記載,應更正為「33480分之25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之109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原本 及正本所示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 權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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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