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伯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7115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