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7號
NTDM,110,單禁沒,57,202109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百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百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枝,刀刃長約47公 分,刀柄長約31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所列管之刀械乙情,有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09年11 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0162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12月4日桃警保字第1090085243號函及檢附之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 案物品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 、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 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0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武士刀 1 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虛報武士刀照片、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0 9年11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0162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109年12月4日桃警保字第1090085243號函及檢附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及財務部關務署臺北 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 案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之



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無訛,是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 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