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純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緝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柯純棟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本院受理後(109年度易字第115號),經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紫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