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劉秋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