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86號
TNEV,110,南簡補,286,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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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雨蓉張瓊芳陳懿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08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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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