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83號
TNEV,110,南簡補,283,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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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森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85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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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