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楊三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云、羅宗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9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