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64號
TNEV,110,南簡補,26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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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7
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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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