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63號
TNEV,110,南簡補,263,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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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蘇泯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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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