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徐良一
被 告 蔡杰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7 日宣判,惟原告之起訴狀誤載被告之住址為臺南市○○區○○○ 街00巷0號「2樓」之22,本院誤將開庭通知書寄送該址,而 非被告之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22, 送達為不合法,故通知兩造於同年10月27日9時25分至本院 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