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謙
兼法定代理
人 顏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1,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