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246號
TNEV,110,南簡,124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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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萬壽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一樓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楊俊輝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俊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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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