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10年度,39號
TNEV,110,南救,39,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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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薛永生
代 理 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之經濟狀況不佳……本件起訴……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救字第39號 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第4頁)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 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 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復有明定。
三、聲請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向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 訟,有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亦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1份、審查表影本1份為證,堪予認定。本院就 聲請人於起訴狀所主張事實為形式上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 提起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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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