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誌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