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210號
TNEV,110,南小補,210,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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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高忠興
梁益誌
被 告 周俊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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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