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193號
TNEV,110,南小補,193,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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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黃惟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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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