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184號
TNEV,110,南小補,18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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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博豐(原名古博漢,原告誤載為古柏漢)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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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