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677號
TNEV,110,南小,677,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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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告 戴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南小字第677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 年9 月2 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0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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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