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鍾金珠
被 告 施閔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臺南簡易 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函限原告於收受該限期補正函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函已於110年9月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 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