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奇儒
林泳良
被 告 涂家豪即家豪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1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薛雅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97,234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5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薛雅云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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