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專調字,110年度,52號
TNEV,110,南勞簡專調,52,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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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和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
費,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235,000元,應徵勞動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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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