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專調字,110年度,22號
TNEV,110,南勞小專調,22,2021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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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2號
抗 告 人 莊佩賢


相 對 人 郭維義發展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
國110年8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 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繳納調解聲請費,為此,提起 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繳納調解聲請費,有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抗告人於 本院110年8月18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調解聲請前,即已繳納本 院命其補繳之調解聲請費,原裁定因入帳時間遲延而誤認抗 告人尚未繳費,將抗告人之調解聲請駁回,認定自屬有誤, 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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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