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台灣原住民黨
代 表 人 伊掃魯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8月23日110年度訴
字第260號裁定駁回上訴,並於110年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本
院卷第189頁)。抗告人於110年9月9日提出行政訴訟狀,於該書
狀表明:「本院應裁定撤銷不合法之駁回」,應係對本院110年8
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