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權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363號
TPBA,109,訴,1363,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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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蔡東顯



被 告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黃美娟(主任)

訴訟代理人 蕭世昌
 游吉崇(兼送達代收人)

 蘇俊瑋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營建署
代 表 人 吳欣修(署長)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間產權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營建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二、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以被告收件汐○登字第3300號土地 登記申請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院離婚調解成立筆錄 ,就訴外人張瑞芳所有坐落新北市○○區力行段408之13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99/100,000)及同段6120號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3,下合稱系爭 房地),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登記原因,向被告申請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經被告審認系爭房地業經於10 6年9月15日依106年9月6日○登字第184330號辦理預告登記 在案(內容以「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 建署,本筆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10年 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 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 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土地部分限制登記範圍:1 00,000分之99、建物部分限制登記範圍:全部,106年9月14 日登記」,下稱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原 告申請登記內容因對預告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而無效,乃依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9年5月26日○登 駁字第000141號駁回通知書(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告



不服,遞經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被告否准原告前開申請,乃基於系爭房地上有內政部營 建署任管理機關所辦理之預告登記為由,為瞭解前開預告登 記所涉相關事實及法令依據,以利正確評價及適用,並經兩 造均同意令內政部營建署輔助被告參加訴訟,本院認本件有 由內政部營建署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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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