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349號
TPBA,109,訴,1349,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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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郭思琪

 楊芝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李珮瑄 律師
被 告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代 表 人 張振山(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智雯
 王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會計師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1
2月2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
年12月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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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