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根魁
謝韋晟
謝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 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現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事件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110 年8月13日以108年度上字第1144號判決駁回原告的上訴確定 ,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 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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