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623號
TPEV,110,北補,162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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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代 理 人 趙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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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